A: 當你問出這個問題肯定是對靈活用工有了一定了解但是了解得還不夠深,家稅務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就充分的標明了稅務總局對靈活用工平臺本身是認可的,同時也明確了靈活用工人員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或者未注冊個體工商戶但在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按照“經營所得”計稅。
靈活用工平臺運作在申請委托代征時,需要滿足《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所以也是具有代征資格的,正因為如此大量平臺涌入,雖然都與當地政府簽訂委托代征的協議,但是平臺自身的管理和公司的整體實力也是一個重要的取決因素,大家咋選擇靈活用工平臺時也一定要擦亮眼睛。千萬要選擇合法合規(guī)的平臺,比如慧工寶,推薦大家了解。
靈活用工包含勞務派遣、外包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實習等勞務用工,以及其他招用短期或臨時性人員的用工方式。
采用靈活用工模式也是企業(yè)優(yōu)化成本提高利潤的一種具體方式, 更是稅務籌劃的落地方案之一。是交通、餐飲、新零售等傳統行業(yè)轉型的新型用工模式,在包括代駕、物流平臺、外賣平臺、直播平臺等逐漸成為了新的選擇。
靈活用工從就業(yè)群體來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類領域:
一是以生活服務型崗位及勞動密集型崗位為主的藍領群體;
二是以科技發(fā)展所需要的中高端技術類崗位;
三是以專業(yè)性較強的輔助型職能崗位就業(yè)者。
1. 雇傭型
顧名思義,就是以雇傭的形式搭建用工關系,相對時間和形式都比較靈活,雇主也隨時可換,主要為勞務派遣,外包,實習,退休返聘等形式。
2. 勞務型
勞務型自然就是勞務外包,服務形態(tài)靈活,比如小工程的承包之類的
3. 經營型
經營型指的就是個體戶,自主經營,以商家合作的模式與企業(yè)構建用工關系,其實這里屬于一個合同形式,更多的是合作。
與傳統的用工形式相比,靈活用工是沒有勞動合同的,雙發(fā)發(fā)生糾紛也只適用于民法不適用于勞動法,無論是企業(yè)還是個人如果想要采取靈活用工的形式都應該首先權衡利弊,是接受靈活用工帶來的收益最大化還是拒絕靈活用工相對來說沒有傳統用工的穩(wěn)定。
綜上所訴靈活用工是合法合規(guī)的,企業(yè)可以通過靈活用工來縮減成本,個人也可以通過靈活用工來增加收入!